Start 业务重点 Internationale Vertragsgestaltung_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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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买卖公约第六条规定,在该公约适用的情况下,买卖双方依然可以明确约定排除该公约的适用性。但是其前提是:双方清楚地认识到他们的贸易涉及国际法,并有意识地排除国际法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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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既规定了购物合同的签订(包括其形式、签约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也规定了通用营业通则将被作为合同内容。其前提是,签约前将营业通则用会谈语言的版本递交给对方,并且在邀约中明确提出营业通则将被作为合同内容,并且对方表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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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需提供货物并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买方需支付所购货物的价格。原则上,如果就是否存在购物合同、买方是否有付款义务发生争议,举证责任在于卖方。买方在无保留地接受了货物之后,如果双方就合同的履行是否违约存在分歧,则由买方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买卖公约第35条的规定,若货物性能与质地与双方的约定有任何差别,即属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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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有义务对收到的货物立即(一到两个星期)进行检查,在发现偏差后,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根据具体情况一般在两到四个星期)向买方投诉。若错过了这个期限,买方将丧失保质保修权,除非他能证明有特别原因阻碍其及时投诉或卖方恶意阻挠,见买卖公约第40条的规定。恶意阻挠是指卖方有意掩盖违约状况。与德国法不同的是,买卖公约规定,对与法律权益相关的缺陷也可以投诉,其期限根据具体情况以及缺陷的性质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