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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是所有对能够产生经济效应的精神财产的保护之总称,知识产权保护法的保护对象是值得保护的精神财产在经济领域的运用。因此,知识产权被视为民法和经济法的一部分。按照巴黎公约第一条第二段,对工商业财产保护的对象是“发明专利、外观造型或模式、商标、服务标志、商业名称、原产地标志以及公平竞争”。
知识产权保护法的目的在于维护精神财富所有者的权益, 保护权利所有人从物质角度上的专有权,例如专利所有人和著作权所有人。专利权旨在保护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发明, 而著作权则着眼于维护思想作品,如文学作品、科学著作和艺术作品。与专利权和著作权并存的是商标权,它除了保护商标本身,也保护商业名称和商品产地标志。


Tim Günther

Sabina Funke



如何申请商标?

由商标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决定,商标在哪个级别登记,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递交给德国专利与商标局,申请费一般为三百欧元。

专利与商标局对登记是否存在“绝对障碍”(具体内容见商标法第八条)进行审查,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它不审查是否已存在相似的或一致的商标。登记会被公布于电子商标公告,申请人将获得登记证书。

公告后,已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可在三个月内提起异议。如果存在与已有商标发生混淆的可能,异议会被接受。
 

专利权是如何产生的?

原则上,专利权属于专利发明人,即创造发明的自然人。如果是多个人的共同发明,那专利权则属于他们共有。随着创造发明过程的结束和官方公告的颁布,专利权即产生。如果在专利登记之前,其内容已被公开,这将导致专利权的丧失,因为发明的内容已经丧失其新颖性。

与此不同的是职务发明,这在职务发明法中另有规定。它适用于由职工在雇佣期间创造的、具有专利或外观造型专利能力的技术发明。在这种情况下,职工有义务立即向雇主发出书面通知。雇主有权在接到通知后的四个月内作出决定,是否以他自己的名义,针对发明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申请专利。若雇主放弃申请权,则发明权归发明人所有,并供其自由处分。
 

什么是发明?

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是指可以用来解决某个技术难题的技术措施。发现、科学理论、数学方法、审美造型、计划、思想方法、用于游戏或商业行为的规则等按照专利法第一条第三段的规定不具备专利性。
 

当发现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时,是否需要立即采取措施?

是。如果您想在短时间内达到制止某个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的目的(例如申请临时处分),那就必须立即采取行动。因为假如有人获悉他人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而不立即采取对策,这便是在暗示,此事并不紧急。所以在申请临时处分时,就无法证明事情的紧急性。

至于“立即”究竟是指多少天以内,各法院有不同的看法。原则上,如果在知情后的六个星期内不采取行动,法院会认为此案的紧急性无法得以证明。
 

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除了禁止垄断,法律也禁止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例如利用市场主导地位、歧视竞争者、以不正当手段妨碍竞争等等。

反竞争法第十九条禁止滥用市场主导地位,那么什么是市场主导地位呢?一般认为,如果某一提供或购买某种商品或服务项目的企业在市场上毫无竞争对手、或与其竞争对手相比,具有绝对强势,这样的企业即被视为具有市场主导地位。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联合在一起才拥有市场强势,而这些企业之间并不存在竞争关系,那么这样的市场地位同样可以按市场主导地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