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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作用还在于使诸多领域的法律关系明确化,为参与商业贸易的主体提供可信的业务基础。例如,商法典第15条规定,所有在商业登记簿登记的内容即被认为正确可靠,任何人不能在发生纠纷时,以登记内容有误作为推辞。 也就是说,即使登记内容于事实不符,仍然以登记内容为准。

贸易交往中的另一法律支柱是国际商法,它对跨国界的贸易尤其重要。显而易见的是:各签约方尽可能想以自己所熟悉的法律规定来管辖跨国贸易,但是,只有谈判地位十分强大的签约方才能实现这个愿望。有时,各签约方会同意适用第三国的法律,在此情况下比较常用的是瑞士或加拿大的有关法律规定。还有一种可能是,签约方约定适用联合国买卖法(英文缩写为 CISG),它是针对国际贸易的法律规定的重要基石。在适用联合国买卖法的情况下,它的有关规定优先于任何国家的规定。德国属于联合国买卖法的欧洲会员国,但是美中不足的是, 该法仅仅规定了国际买卖合同以及与买卖合同相当的供货合同的形式与签署方法 ,和与此相关的权利义务。

此外在国际贸易中起重大作用的是所谓的国际商业条款 (英文缩写为Incoterms),它们是针对货物往来的规范化条件,如交货地点、货物的出境、运输和保险等。该商业条款在国际上得到普遍接受,只要签约各方在合同中自愿接受,该条款即生效。常见的商业用语象CFR(费用与航运)、CIF(费用、保险与航运)和 FOB(装船费已付)均出自国际商业条款。

对国际商业纠纷而言,诉讼程序法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与无涉外因素的商务纠纷相比,跨国的商务纠纷中程序法至关重要,因为它决定了诉讼在哪里进行。因此,在签约时就应当约定诉讼地点或在合同中纳入仲裁协定。由此可见,在拟定跨国商业合同时需要十分谨慎,考虑到各方面的因素。在国际贸易往来中,人们往往在合同中纳入仲裁条款,由某个仲委会来裁定履行合同过程仲出现的违约行为。


Ioannis Zaimis

Ina Jähne



商人的地位是怎样形成的?

对于商人的概念商法典中有专门定义。按照商法典第一条的规定,经营商业企业的人为商人。商业企业是指任何营利企业,除非企业的种类或经营规模不要求以商人方式进行营业。商业企业独立、并以长期存续和营利为目的,自由职业不被纳入商业企业之列。因此,雇员或自由职业者,如律师和税务师不是商人。 不具备相当规模的商业企业,如一个卖报亭,虽然按照第一条的定义不属于商业企业,但是它可以在商业登记簿注册,从而被当作商业企业对待。 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类的企业,则基于它们的法律组织形式而自动成为商人,见商法典第六条。对于农林业企业,商法另有特殊规定,见商法典第三条。
 

什么是经理权 (Prokura)?

经理权是代理权的一种特别形式,对此商法典的第48 至 53 条有专门规定。经理权由企业的总经理或董事授予,并且需要在商业登记簿上注明。经理权与其他代理权的区别在于:前者不可以受到局限,一旦授予经理权,那么被授权人即可对外代表该企业所从事的一切业务, 见民法第50 条第一段。不在经理权权限内的只是与该企业的营业内容不相关的事务,例如出售该企业或吸收新股东。此外,经理权所有人不得出售或抵押该企业的地产,也无权授予他人经理权。
 

什么是商业登记簿?

商业登记簿是对商业企业的公开记录,以将涉及商家的重要信息公布于众。任何人都有权查看商业登记簿的内容。